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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协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师事务所执行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风险提示函

粤注协〔2020〕17号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0日 浏览: 字体:

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帮助我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疫情影响,顺利完成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现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供参考。

一、恪守职业道德守则,遵守执业准则

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绳,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对注册会计师开展业务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但注册会计师不能以此为理由,减少审计程序,降低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应当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的原则,合理制定审计计划,设计审计程序,保持职业怀疑,识别和应对舞弊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恰当的审计意见,保障审计工作质量。

二、实施灵活审计手段同时密切关注相应的风险

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减少人员流动、控制疫情输入输出需要,大部分事务所执行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时会相应缩短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审计时间,而灵活采用电话、传真、社交沟通软件、网络平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审计软件等现代化远程工具,执行部分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辅助完成审计工作(以下简称远程审计方式)。但注册会计师同时应高度关注远程审计方式带来的审计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审计风险。

(一)关注远程审计方式的固有风险

鉴于远程审计方式对电子数据、网络通信、信息化工具软件存在较大程度的依赖,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远程审计工作时应高度关注远程审计方式的风险:一是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风险;二是数据自身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险;三是信息化工具软件的可靠性风险;四是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获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风险;五是客户财务信息泄露的风险。

(二)关注远程审计方式的检查风险

采取远程审计方式,可能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检查风险增高。通过远程方式获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通常不如现场直观、及时,也难以被项目组成员观察到提供的过程,其被纂改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使用远程审计方式时要尤其关注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并采取有效手段确定最终取得文件的有效性,记录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

提高远程审计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可靠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与审计单位协商,直接自被审计单位信息化系统中获取证据,或将已获取的证据与被审计单位信息化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对,以提高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取得管理层声明书,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证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确定获取审计证据工具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远程审计软件工具的可靠性。电子文档的传递,应当尽量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企业邮箱,并以加密方式传送。尽量避免使用公共无线网络环境,减少使用QQ、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以免不能留下长期记录和文件容易被纂改的问题。

3.提高远程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记录。重要审计证据,除获取电子文件外,还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书面文件,并将书面文件与原获取的电子文件进行比对。注册会计师应该考虑从多种途径获取审计证据,并相互验证,以提高远程审计方式下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防止数据信息和证据被更改和纂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远程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资料(包括远程工作方式取得的音频、视频、截屏资料等)、审计结论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三)关注远程审计的控制风险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需要大量样本进行检查,或者通过执行穿行测试验证以前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是否继续适用。但远程审计方式将难以获取大量的样本且无法实施相应的程序,将无法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而影响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及其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四)关注部分现场审计程序的不可替代性

鉴于审计程序包括了检查、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询问,部分审计程序不能以远程审计方式实施,如观察(如资产监盘)、跟函方式函证、穿行测试等不能采取远程执业方式执行于审计工作全过程,如果无法通过远程审计方式确认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注册会计师必须在后期追加的现场审计工作中对远程审计获取的相关资料予以验证。

注册会计师应在具备实施现场审计条件时第一时间联系被审计单位,以尽快实施并完成所有必要的现场审计工作,如观察被审计单位经营场所、检查文件单据原件、检查实物资产等。追加现场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对远程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原件核对,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为地区管控、交通受阻等原因导致实施现场审计不可行,注册会计师应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未能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实施追加现场审计工作将导致审计范围受限,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并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三、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一)鉴于本次疫情对餐饮、旅游业、服务业、交通运输、养殖业等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2019年12月31日可获取的信息尚不能合理预见疫情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程度,因此,此次疫情的影响应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二)如果包括此次疫情在内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不再适用,则被审计单位不应当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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