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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浏览: 字体:
    为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 近日,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继续体现了综合评价的总体思路。2011年综合评价办法实施一年来,其推动事务所做强做大走出去,引导事务所科学发展方向、促进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完善的作用不断发挥。《办法》中,事务所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等四大类指标,涉及事务所规模、业务收入构成、高端审计业务、国际业务、内部治理、人力资源、人才培养、信息技术、质量控制、分所管理、财务会计、职业道德、党建情况、创先争优、社会责任等15个方面,在评价原则、评价程序、指标设计方面相对于2011年的综合评价办法保持稳定,对部分指标作了修订,更进一步体现行业发展战略和事务所科学发展规律。
   《办法》进一步体现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要求。为更加全面地反映行业业务整体规模和业务范围涵盖领域,今年《办法》中的“业务收入指标”除了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外,还补充反映“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旨在鼓励事务所多元化发展,积极拓展新业务领域。“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办法》进一步体现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要求。按照2011年综合评价办法第十五条“在本办法发布后两年内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逐步降低至45%,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逐步提高至45%”的要求,《办法》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从2011年综合评价办法中的50%下降到48%,包括“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40%的权重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8%的权重,降低事务所业务收入对综合评价结果的影响。同时,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从2011年综合评价办法中的40%提升到42%,增大了事务所科学发展的各个方面对综合评价结果的综合影响,在体现事务所数量规模的同时,进一步体现事务所发展质量和发展软实力,引导事务所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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