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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注协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5日 浏览: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规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1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和《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8]10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协助省注协做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转所初审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申请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适用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省注协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新批准注册之日起未满12个月;

(六)自上次批准转所之日起未满12个月;

(七)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

(八)省注协认为不能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年龄在60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一)注册关系从省外转入的;

(二)申请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60岁以上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注册会计师总数50%上的。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分所之间的转出、转入不受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限制。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注册会计师与接收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如尚未找到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不提供聘用合同);

(四)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转所的注册会计师是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应提供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含跨省转所),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转所手续:

(一)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二)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省注协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三)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到转出、转入所所在地市注协进行初审,并在《转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跨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应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到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意见。

转出、转入所所在地市注协(转出地省级协会)均同意后的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持《转所申请表》及第七条所需材料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改制)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和名称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财政部门批复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变更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投诉。省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省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省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 省、市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省、市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改制和名称变更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或名称变更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所所在地省注协申请,再向转入所所在地省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或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省注协同意的,在《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至我省的,应当自省财政厅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省级协会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注册会计师证书、省财政厅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

(二)迁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及迁出地省注协的签署意见提交省注协。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省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省注协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省注协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市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市注协签署意见后,报省注协办理相关注销注册手续。省注协按规定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市注协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省注协给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省注协有关转所的办事指南要求,在递交书面申请前登录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系统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资料。

在省注协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2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中完成转所操作。

第十八条 省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分批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具有第九条情形的,省注协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暂行规定》(粤注协【2007】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注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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