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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2025年)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4日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 年 4月14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5〕5 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相关工作,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近期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照使用。

一、备案渠道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备案信息相关材料,财政部建设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以下简称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建设了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无需重复填报。

通过财政部备案平台办理备案的,具有本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员权限的人员登录平台后,即可访问“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模块办理备案。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办理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后登录备案系统,点击“统一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办理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下载备案填写示例和系统操作指南,对照做好备案工作。

二、备案时间

按照《备案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包括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等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参照适用《备案办法》。

(一)首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备案办法》第四条所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备案办法》规定进行首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财政部备案平台报送备案信息的:财政部备案平台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部备案平台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确认。

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报送备案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后,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部备案平台;备案信息与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

(二)重大事项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六)项重大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部备案平台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无需重复报送;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在有关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

(三)年度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在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完成年度备案,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23〕10号)披露基本情况、上一年度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情况和受到处理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披露信息涉及年度备案信息的,应与年度备案信息内容保持一致。

三、备案核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备案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涉及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备案要求相关材料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自评表》(附件1,备案系统可下载)。收到备案材料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备案材料组织开展核验。备案核验包括非现场核验和现场核验,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查询核验进展。

(一)非现场核验。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提交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材料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开展非现场核验。核验方式包括审阅材料、面谈会计师事务所、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等。非现场核验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首次备案材料不完备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在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10 个工作日内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补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告知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后方可继续核验;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提交首次备案材料。

(二)现场核验。经非现场核验认为有必要开展现场核验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向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现场核验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开展现场核验。现场核验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执业人员配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诚信记录等是否满足《备案办法》有关规定。

(三)完成核验公告。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备案通过核验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在完成核验之日(不含)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四、核验整改

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需接受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持续监管。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其是否持续满足《备案办法》第八条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核验。经核验,会计师事务所未持续满足《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五)项要求的,需在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自整改结束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整改报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整改验收。其中,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符合有关要求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向社会公告,并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重点监管。

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被依法暂停经营业务或者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整改。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核验。在被暂停经营业务或者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期间以及按规定整改完成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其列示为异常机构并予以公告。

五、注销备案与再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或者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公告失效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注销其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不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可在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自行申请注销备案,并就已停止承接证券服务业务且不存在未完成的证券服务业务合同等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注销其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中其他注销情形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注销其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告。

被注销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备案的,应当符合《备案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按照首次备案要求报送备案材料。

六、咨询联系方式

备案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可向所在辖区省级财政部门或证监局咨询备案有关问题,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自评表

         2.省级财政部门、证监局备案咨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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