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忠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2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可见,绿色低碳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标志。
企业等市场主体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建立健全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是确保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3年陆续发布了涵盖24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指南(以下简称《国内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以来也先后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为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政策依据。这些指南、管理办法和准则尽管在理念上总体接近于世界资源研究所和国际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发布的《温室气体规程》(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理事会2023年6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和欧盟于2023年7月发布的《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第E1号——气候变化》都要求采用《温室气体规程》
一是核算边界不同,《国内指南》以法人主体为边界,而《温室气体规程》要求采用股权比例法或控制权法确定组织边界;二是核算范围不同,《国内指南》只对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做出规定,而《温室气体规程》对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均予以规定;三是温室气体排放种类要求不同,《国内指南》要求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与《温室气体规程》要求核算的七类温室气体排放不尽相同;四是范围一、范围二排放核算技术细节存在差异,例如,国内燃料燃烧排放普遍采用燃料的低位发热值或实测发热值,《温室气体规程》要求采用高位发热值进行计算;五是排放因子未及时更新,不能反映近年来我国能源结构和能耗水平的重大变化。
从全球发展趋势看,公司报告正由单一的财务报告格局向财务报告与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报告并存的双格局转变,企业在披露财务报告的同时,也必须披露ESG报告,ESG报告将与财务报告一样,成为世界通用语言和话语体系。鉴于温室气体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信息,也是ESG报告的核心内容,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结合我国能源结构、能耗水平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广泛运用的《温室气体规程》的做法(特别是组织边界和经营边界的确定方法),尽快修订我国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并定期更新和公布排放因子。修订和完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使其在方法论上与《温室气体规程》保持基本一致,提高我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与国际同行的可比性,既有助于我国企业在跨国或跨境融资时更有效地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也有助于增强我国企业绿色竞争力,在出口贸易中应对欧盟或其他国家即将开征的碳边境调节税(CBAM)。除了修订和完善企业层面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外,建议相关部门适时启动产品层面、项目层面和价值链层面上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的制定工作,为企业核算和报告产品、项目和价值链的碳足迹提供遵循。
转自:财务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