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协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规程》的通知

各地级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规程》业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六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0月30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内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和本省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信息化新技术手段,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项,特制定如下办事规程。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四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

申请表内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人,既要有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分所公章,同时还要有总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总所公章,总所已授权的除外(授权文件应报省注协备案);

(二)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三)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四)近期1寸免冠蓝底彩照二张(其中一张粘贴在申请表相应栏中)。

第五条 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注册申请的办理程序如下:

申请人申请注册通过网上申请和邮寄纸质材料方式办理,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18楼,省注协会员部)。邮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网上申请,同时以邮寄方式向省注协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预审。省注协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自行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完善个人信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注协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

(三)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其注册申请。省注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凭证邮寄地址以注册材料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为准)

(四)决定。省注协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申请人可到省注协领取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致电020-83063710申请邮寄。(证书邮寄地址以注册材料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为准)

(六)省注协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抄送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告。

(七)省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对因前款第(四)项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由广东省财政厅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广东省财政厅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注协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依法对省注协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一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无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十三条 省注协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相关条款出现特殊变更,由省注协秘书处依法依规依章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规定》(粤注协〔2007〕7号)、《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粤注协〔2019〕78号)同时废止。

 

附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