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会协〔2019〕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已成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东注协”)团体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请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中的《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见附件),于4月30日前提交至当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由市注协集齐后交广东注协留存。经系统确认后自动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
深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可向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办理单位会员登记手续。
二、在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前,广东省内单位会员按《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按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同时为我会团体会员。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会协〔2019〕5号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