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协关于就修改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内容提示的函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其中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作了修订。为方便广大事务所掌握政策,特将修订内容提示如下: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修

改为“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

修改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重新公布,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最新文件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