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为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促进粤港更紧密合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在全球格局深刻变化、周边地区竞争加剧以及国家的发展中,以战略思维谋划粤港合作发展思路,完善创新合作机制,进一步建立互利共赢的区域合作关系,有效整合存量资源,创新发展增量资源,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社会、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共同发展,携手打造亚太地区最具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率先形成最具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的世界级新经济区域。
第二条 发展定位
一、推动粤港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促进与闽台、北部湾地区深度合作,深化与泛珠江三角洲等其它地区合作,率先建设在全国乃至亚洲具有较强引领作用、更具活力、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新经济区域。
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广东金融服务业发展,建设以香港金融体系为龙头,广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城市金融资源和服务为支撑的具有更大空间和更强竞争力的金融合作区域。
三、发挥香港服务业和广东制造业优势,加快形成国际一流的现代产业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打造世界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
四、加快跨境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促进区域人员、货物、信息、资金等要素往来流通便利,形成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国际航空枢纽、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构建现代流通经济圈。
五、构建全国领先的区域环境和生态保护体系,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及消费方式,建设宜居、便利、管理和服务水平先进的优质生活圈。
六、加快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衔接,促进香港与深圳、广州等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协同发展,实施人才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形成高端产业、高级人才以及优质资源集聚的世界级城市群。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动广东实现科学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二、坚持平等协商、相互开放,着眼扩大区域共同利益,整合资源,打造区域发展新优势。
三、坚持先行先试、重点突破,探索推动主要合作区域和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以点带面深化合作。
四、坚持协调规划、合理对接,共同编制区域合作专项规划,争取纳入国家规划和发展战略。
五、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遵循区域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要素便捷流通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条 主要目标
一、在国家“十二五”规划期内,粤港深度合作机制基本建立,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入实施CEPA及服务业对港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跨界基础设施网络初步建成,产业转移与转型升级、生产和生活要素流通、公共服务体系衔接、重点合作区发展等取得较大突破,区域功能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与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共建优质生活圈初显成效,大珠江三角洲世界级城市群格局基本形成。
二、到本世纪二十年代,基本形成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要素便捷流动的现代流通经济圈、生活工作便利的优质生活圈、国家对外开放的重要国际门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建成世界级城市群和新经济区域。
第二章 跨界基础设施
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跨界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构建大珠江三角洲发达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
第一条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一、加快建设跨界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及配套工程,形成无缝衔接、换乘便利的陆路网。港珠澳大桥预计于2016年底建成;深圳东部过境高速公路2010年开工建设;广深港高速铁路广州至深圳北段2010年建成、福田站段2012年建成,香港段2015年完成。加快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港西部快速轨道交通等项目规划和建设。
二、建设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支持和鼓励粤港港航企业在开辟粤港跨境客、货运水路航线,包括邮轮航线方面加强合作,促进兼具旅游、客货运输、邮轮运输等功能水路运输网的形成。
三、完善广州、深圳、珠海、香港和澳门等五大机场联席会议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扩大珠江三角洲空域使用空间,支持香港机场巩固国际航空中心地位,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建成我国门户复合型航空枢纽,深圳机场成为大型骨干机场,珠海机场发展航空产业,构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直升机短途运输网络,促进航空企业在投资、销售网络、扩展业务等方面的商业合作。
四、推动建立港口合作交流机制,加强港口发展政策等交流,形成以香港为国际航运中心,深圳港、广州港为枢纽港,其它港口为支线港和喂给港的大珠江三角洲港口群。
五、调整口岸功能定位,规划建设新口岸,完善公共交通接驳,加强口岸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推进口岸电子化建设。实施皇岗口岸出入境大厅、文锦渡口岸旅检大楼改扩建工程;建设港珠澳大桥配套口岸,规划建设广深港铁路客运专线配套口岸;规划建设深港西部快速轨道配套口岸;推进莲塘/香园围口岸规划与建设。
第二条 信息网络
一、进一步提升粤港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能力及水平,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的普及渗透,推进广东数字家庭中心、数字电视工程实验室、香港数码港等粤港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持平台资源合作与共享,加强电信监管和应急通信保障合作。
二、研究推动粤港电信企业降低通信结算价的可行方案。在现有无线电频率协调机制框架下,做好粤港边界地区频率协调工作,合理利用频谱资源,促进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网络以及数字电视广播共同发展。
第三条 水电及能源基础网络
一、优化东江水资源调度机制,落实粤港“东江水供水协议”,实现最终年供水量11亿立方米,保障对香港供水。
二、探讨加强电网联网,增强电力互供,提高对香港供电保障能力。
三、依据《国家能源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供气供电问题的谅解备忘录》,共同支持通过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向香港供气及配套建设深圳LNG项目,提高香港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支持增加向香港供应核电等清洁电能,逐步淘汰香港煤电机组。
第三章 现代服务业
支持香港发展高端服务业,促进香港现代服务业进入广东,拓展发展空间;通过引进和合作,加快广东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水平;深化粤港产业链条分工合作,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协作配套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第一条 金 融
一、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相关政策框架下,共同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适时扩大参与试点的地区、银行和企业范围,逐步扩大香港以人民币计价的贸易和融资业务。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鼓励广东银行机构对香港银行同业提供人民币资金兑换和人民币账户融资,对香港企业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支持广东企业通过香港银行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支持香港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
二、推进人民币跨境调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民币现钞跨境调拨机制,加强跨境反假币、反洗钱合作。
三、支持粤港金融机构跨境互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银行、证券及期货、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广东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依法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或组织。支持香港证券公司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支持香港保险公司进入广东保险市场,鼓励香港保险代理机构在广东设立独资或合资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推动广东法人金融机构赴港开设分支机构,拓展境外业务。
四、全面推进信贷、证券、保险、期货、债券市场和基金管理等金融业务合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符合条件的广东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信托投资基金。争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港股ETF等试点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圳和香港创业板市场跨境上市。加强粤港保险产品创新合作,共同探索为跨境出险的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后续服务的模式,探索保险业务衔接的途径和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广东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
五、加强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广东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在不违反WT0规则的前提下,原则上适用于在广东的港资中小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符合条件的广东金融机构为境内港资企业在内地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提供承销服务。鼓励在广东的港资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
六、推动金融智力合作,支持两地金融培训机构和人才的交流合作,打造金融高端研究论坛和平台,推动金融合作创新。
第二条 旅 游
一、支持双方旅游企业拓宽粤港旅游合作范畴。
二、联合开发推广“一程多站”旅游线路,研究开发粤港航空及邮轮旅游,形成不同主题、特色、档次的多元旅游产品体系。
三、共同开拓海外旅游市场,开展旅游宣传促销,共同吸引国际游客。有效利用广东“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简化到香港的外国游客入境广东手续。
四、为广东居民到香港旅游及香港居民到广东旅游相互提供通关、交通等便利措施。
五、建立粤港旅游市场监管和投诉处理协调机制,互通共享旅游市场监管信息,推行诚信旅游,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规范服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第三条 物流与会展
一、共同推动建立物流业发展交流机制,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交流合作,优化粤港直通货运车辆指标监管机制,研究打造国际物流中心的政策措施。
二、鼓励业界逐步统一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标准,加强物流关键技术与设备研发,加快信息技术在物流业应用。
三、发挥会展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业界互相参与对方举办或共同举办的专业展会和综合展会,支持联合办展和差异化办展,联合举办会展宣传活动,互换或共同编制会展业资讯,宣传推介大珠江三角洲国际会展品牌。
第四条 专业服务与服务外包
一、落实CEPA及服务业对港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措施,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依照相关规定到广东开办会计、法律、管理咨询、中介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
二、搭建粤港服务外包合作平台,共同拓展国际服务外包市场。联合承接全球软件开发、金融后台、研发设计、数据处理等服务外包,打造区域服务外包品牌,建设服务全国、面向国际的服务外包基地。
第五条 文化创意及工业设计
一、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合作,支持投资文化设施,联合培养文化创意设计人才,支持设计成果市场推广和产业化生产。允许香港广告专业人士参加广东广告专业职称评定。
二、建立文化产业园区,打造两地及海外企业合作平台。支持广东省与香港影视机构在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后,合作、协作拍摄制作影视节目和电视动漫节目,大力支持开展文化服务产业合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广播影视演艺节目营销网络。
三、加强工业设计产业合作,联合开展教育培训、成果推广、项目建设等。共同培养工业设计等技能型人才,推进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在珠江三角洲产业集群引进香港工业设计服务。
第四章 制造业及科技创新
发挥各自优势,联手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提高创新能力,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
第一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一、支持港资加工贸易企业向产业链两端延伸,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创立自主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转型升级。
二、支持港资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形成内销品牌。
三、鼓励粤港投资者在经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参与建设循环工业园和产业转移园区,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配套功能,推动有需要的港资企业到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发展。
第二条 科技创新
一、联合推动科技创新,突破共性技术,着眼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关键领域重点项目联合资助行动,粤港共同投入资金,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支持香港的汽车零部件、资讯及通信、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纳米科技及先进材料、纺织及成衣等研发中心与广东科研机构和适用企业对接合作。支持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及科学园与广东科研机构和高新园区合作。支持广东大型企业在港设立科研中心。
三、推动香港科研资源与广东高新园区、专业镇、平台基地等建立协作机制,合作在广东设立孵化基地,实现香港研发成果在广东产业化。推动粤港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流动,降低科技服务项目交易成本,粤港双方联合在广东省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实验器材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依法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四、规划建设“深港创新圈”,联合承接国际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转移,开展技术研发,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区域科技合作和国际合作,支持广州、深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扩展建成“香港—深圳—广州”为主轴的区域创新格局。
第五章 营商环境
共同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实现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便捷互通,优化和提升区域营商环境。
第一条 通 关
一、研究创新口岸通关模式,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推动符合贸易便利与安全要求的通关安排。在两地公路、港口、航空及铁路口岸推进人员、货物及交通工具快速、便捷通关的措施,逐步实现出入境管理信息化、查验流程规范化以及通关电子化。进一步推广人员“自助式”通关。在不影响双方作为独立关税区的地位下,探索货物“单一窗口”通关、车辆“一站式”电子验放的可行性。
二、全面推进海关查验结果参考互认,拓展陆路和水运口岸与内陆车检场的X光机查验结果参考互认范围,推动人工查验结果参考互认深入发展,减少双方海关对同一批次进出境货物重复检验,提高货物流转速度。
三、整合车载GPS监控系统、电子关锁等科技设备,在香港运作成熟的前提下,与内地探索跨境快速通关的可行性,以便利两地物流通关。
四、推动双方海关所需的资料格式及数据模型的统一。推动香港“道路货物资料系统”与内地“电子舱单”相同项目的格式及数据模型尽量统一,以便利业界使用同一电子数据分别向双方海关申报。
五、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口岸通关正常秩序,营造良好通关环境。
六、加强粤港双方协调、协作,加大力度建设和完善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及相关设施。
七、进一步完善口岸检疫手段,加强对往来人员携带物、邮寄物检疫的宣传、信息沟通和技术交流合作。
第二条 便利往来
一、在确保海关实行有效监管、制定严格出入境查验登记核销制度的前提下,研究逐步扩大过境汽车指标,并以深圳湾口岸为试点,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探索一次性临时过境私家车安排。
二、推动交通、物流供应等跨境“一卡通”。推进香港“八达通”卡与广东交通卡互通使用,纳入珠江三角洲交通“一卡通”规划加以推动。
第三条 检验检疫
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对方入境食品农产品检出问题等相关情况,协同积极应对影响两地食品农产品贸易的检验检疫问题,磋商统一双方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包括实验室测试和分析技术。
二、双方在内地对供港食畜及其产品、水产品、水果、蔬菜、花卉等种植场、养殖场实施注册和备案管理的基础上,加强源头的检验检疫和监督。
三、双方进一步探讨建立既符合科学有效性原则,又能确保供港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新模式,协调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共同做好供港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
第四条 电子商务
一、推进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完善电子签名证书监管机制。支持粤港两地企业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
二、支持RFID粤港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等电子商务基础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完善安全认证、网上支付、关键标准等电子商务公用技术。
三、探索出台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双方企业共建电子商务系统,鼓励业界建设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电子贸易服务平台,加强对企业的清关、支付、税务等服务。
第五条 技术标准
一、组建标准工作小组,鼓励企业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加强现行标准交流,促进双方进一步合作。
二、加强金融、会展、物流等行业标准的交流与合作,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形成行业规范。
三、加强对在广东港资企业的质量帮扶,允许有产品内销的在广东港资企业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沟通联络和执法协作机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完善粤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深化开展信息共享、执法协作、人员交流培训等合作,完善粤港知识产权案件执法协作处理机制,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共同打击跨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二、完善“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交流、教育及研究合作。开展“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知识产权研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及民间组织机构交流等活动。开展“创新知识企业”评审与推广活动,推动企业运用知识产权。
三、鼓励香港居民依法取得内地专利代理人资格,支持双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交流合作,拓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保护及维护知识产权咨询等业务。
第七条 法律事务合作
一、建立法律法规文本交流制度,提供投资贸易操作程序和规则指引。建立沟通机制,就涉及双方合作项目的立法建议相互通报及咨询。
二、建立法律事务协调机制,成立法律问题协商与合作专家小组,处理涉及双方合作的法律事务问题,按需要就加强双方各领域合作提出立法建议。
三、支持两地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律师咨询业务,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贸易投资促进
一、共同开拓国际市场,继续联合向海外开展引入外来投资及贸易宣传,联合建设推介大珠江三角洲信息网,推广大珠江三角洲贸易投资国际品牌。
二、建立商贸协作机制。联合举办粤港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促进相互贸易投资。完善促进两地贸易投资的操作指引,举办广东企业赴港发展高级培训班。支持广东企业通过香港“走出去”,并购参股国外先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就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和推动自由贸易,促进政府、中介、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强宣传培训,应对国际贸易技术与绿色壁垒。
第六章 优质生活圈
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作机制,保护区域环境和自然生态,促进社会资源开放共享,共同建设大珠江三角洲地区优质生活圈,打造更适宜人居的自然和社会生活环境。
第一条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一、继续推进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2002—2010年)》,结合区域实际,共同研究2011年至202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污染物的总量减排目标及方案,争取在2010年完成。逐步实现优于全国其它地区的空气质素指标及机动车、船舶燃料与排放标准,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二、共同推进东江和东深供水工程水资源保护工作,推进东江流域水量水质监控系统建设,定期交换监测资料,确保供港水质安全。加强区域水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着手开展珠江河口区域水质管理合作规划前期研究,继续推进大鹏湾及深圳湾(后海湾)区域环境管理合作。
三、共同建设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廊道,构建系统完整的区域生态系统,联手打造若干连通粤港的区域生态屏障。共同规划建设深港边界跨界自然保护区,共同保护珠江口红树林等滨海湿地,合作建设东江水源林工程,保护区域生态旅游资源。
四、建立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防合作机制,逐步实现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设备共享,完善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海水养殖可持续发展等措施,深化海洋生态修复合作,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合作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与海洋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加强水产健康养殖合作,开展海上渔业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流动渔船管理。
五、发展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制定循环经济合作规划,推进循环型工业、服务业发展,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及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监管废物跨境转移,探讨可重用物料利用合作的新模式。发展电动车产业,举办环保博览会,研究区域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策略,推动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扩大“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第二条 医 疗
一、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到广东开设医疗门诊部,实行准入优先,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广东对香港自然人设立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纳入全省各地工商注册大厅的CEPA绿色通道以及工商网上登记业务。
二、支持医疗业界合作合资设立医院或中医药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院管理、科研技术交流、医护人员培训等合作。探索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全资(独资)医院的可行性。
三、积极研究医疗机构沟通机制,完善双方居民的转诊安排,推进医疗服务便利化。广东对香港居民在粤就医实行同等待遇,通过医疗保险公司提供意外急救医疗保险服务。
四、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人才培养,共建双方居民共享的中医预防医疗保健服务网络。
第三条 卫生及食品安全
一、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和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合作,设立专责小组和专家组,提高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联动能力。
二、完善动植物、食品、农产品卫生信息通报、协查和安全溯源机制,提高共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能力。建立食品安全技术标准沟通及协调机制。加强双方食品安全标准的交流合作。
三、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信息沟通和监督执法合作机制,加强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检验等方面交流与合作。发挥香港的研发优势和广东的产业化优势,推动药物研究机构和符合GMP标准的生物制药企业合作研发和生产。
第四条 文化体育
一、加强文化交流,联合举办文化艺术巡演和活动,开展人才培训与交流,培养演艺人员,兴办文化事业。
二、联合保护区域内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打造具有岭南特色、体现中西融合的国际文化品牌。共同推动粤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促进传统技艺相关产业发展,培育国际化文化经营机构。
三、建设文化资源共享体系,推动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等资源相互开放,合办文化展览,互赠图书资料,建立统一售票系统,为对方民众提供便利。
四、推进体育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沟通、人才培育,共同提高竞技水平,繁荣体育市场。推进出版交流与合作,繁荣出版市场。
第五条 社会保障
一、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协调合作机制,畅通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信息沟通渠道,双方相关部门设立定期互访机制,开展执法培训与交流合作,研究促进双方对用人单位在劳动法规方面的信息沟通,探索两地处理企业欠薪事宜。
二、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到广东举办养老、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机构,广东提供与内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等政策。
三、香港审视各项相关范畴及政策改变所带来的深远影响,探讨在广东居住的香港居民的生活和消费模式,以确定未来有关在粤生活港人福利的政策方向。
第六条 治安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打击跨境犯罪业已建立的直接联络、会晤和协查案件渠道,提升打击跨境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建立香港居民在粤服刑和广东居民在港服刑的信息通报制度,开展相关服刑人员的查询、探视等协作,积极推进监狱工作业务交流。
三、加强跨境职务犯罪案件协查和情报交换,举办跨境职务犯罪个案协查交流年会,编印《粤港两地防贪指引》。
第七条 应急管理
一、推进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合作,建设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合作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通报及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联合处置能力。
二、完善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与科技开发,促进应急管理专家交流互访,实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应急联合演练,制定联合应急预案。
第七章 教育与人才
深化教育培训合作,共同推进专业资格互认、区域人力资源开发和专业人才流动,打造亚太区域人才教育枢纽。
第一条 教 育
一、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和运作方式,积极探索香港高等学校在广东办学的新形式、新途径。
二、支持双方高等学校合作办学,共建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扩大互招学生规模,联合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
三、推动双方中小学教育资源相互开放,继续开展教师协作与培训交流合作,逐步扩大共识及合作领域。为在深圳居住的跨境学童提供通关、交通等便利。
四、推动青少年国民教育交流合作,支持开展粤港青年交流活动,探讨举办粤港青年高峰论坛。
第二条 培 训
一、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合作,研究合作举办动漫、物流、酒店、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职业培训项目,建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师资和职业培训师资交流合作制度。
二、支持广东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校与香港有关组织、企业和机构合作,建立职业技能实习实训基地,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资源配置,提供贴近企业需求的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项目,共建香港知专设计学院广东工业设计培训学院。
三、支持香港国际教育机构与内地机构合作在广东开展职业培训服务。
第三条 人才流动
一、鼓励双方有关机构就技能人才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标准加强交流和增进相互了解,研究实施“一试三证”培养模式的可行性。
二、鼓励双方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团体、行业机构等在国家批准下,就有关专业人才资格管理加强交流。研究进一步简化有关广东专业人才到香港工作的审批程序。
第八章 重点合作区
共同推动发展建设重点合作区域,按照依法批准的深圳市、广州市和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合作,以点带面提升粤港合作水平。
第一条 深圳前海地区
成立前海深港合作联合专责小组,发挥香港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优势,充分利用前海地区的地缘和交通便利优势,打造区域综合交通枢纽,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创新行业管理制度和规则,共同拓展现代服务业市场。
第二条 深港河套地区
本着共同研究、共同开发的原则,发挥深港边界区发展联合专责小组作用,探索建立落马洲河套地区开发管理机构,建设以高等教育合作为主,辅以高新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的跨界人才培育与知识科技交流区。
第三条 广州南沙
发挥广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势,在南沙区参照先进地区的城市规划和社会管理模式,建设一流的人居环境,吸引高端人才聚居创业,打造服务内地、连结香港的商业服务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教育培训基地,推动发展物联网等“智慧”产业,积极探索依托南沙保税港区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华南重要物流基地,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著名节点。积极鼓励业界参与广州南沙的发展建设。
第四条 落实CEPA重点市
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作为在广东落实CEPA及先行先试政策的重点城市,率先探索落实CEPA的配套政策措施、行业规则和相关体制机制,明确香港服务提供者开业、执业所需的要求及程序,促进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九章 区域合作规划
共同编制区域合作规划,就共同关心及影响区域发展的课题及事项进行研究,落实合作项目,统筹合作进程,发挥协同效益,促进区域融合发展。
第一条 优质生活圈规划
突出重点,注重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推动区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促进产业、能源低碳发展,注重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模式和区域空间组织,推动绿色交通,优化运输管理系统,促进区域社会服务衔接,促进文化交流、加强教育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合作,维护区内食品安全,将大珠江三角洲地区打造成为具有安全舒适的生态环境、富裕宜居的城市群、便捷高效的交通联系、优质便利的公共服务、多元共享的现代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区域。
第二条 基础设施规划
加强规划协调协作,强化市场力量。加快跨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陆路通道,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大珠江三角洲港口群功能,形成优势互补港口体系,提升机场合作水平,落实送电、供水、供气协议,共同推进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各项保障措施的实施;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对接。
第三条 环珠江口宜居湾区建设重点行动计划
打造区域产业核心、生态核心、交通枢纽和多元文化融合区,通过明确的行动计划,在功能布局、海域开发、土地利用等各方面进行引导和协调,建设宜居湾区。
第四条 旅游合作规划
尽快编制完成粤港旅游合作发展规划,开拓区域旅游市场,促进双方在旅游产品开发、品质监管、联合推广、信息交流、协会沟通、过境便利等方面的合作,为区域旅游合作提供长期发展战略,形成区域旅游品牌,将粤港地区建设成为国际著名旅游目的地。
第五条 合作规划实施
共同推动实施区域合作专项规划,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建立完善规范化、制度化的政策支撑体系,建立区域规划信息平台,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规划实施。
第十章 机制安排
遵循“一国两制”方针,顺应区域合作基本规律,不断完善和创新粤港合作机制。
第一条 高层会晤
粤港高层适时举行会晤,研究重大合作事项,达成战略性共识,形成合作纲领性文件,指导和推动合作的开展。
第二条 联席会议
一、完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工作机制的协调和执行职能,简化环节,不断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二、根据需要组建或重组粤港合作有关专责小组,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三、加强香港与广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城市协同发展的联系,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和重点合作区的合作。
第三条 工作机构
扩充粤港合作联络办公室职能,粤方设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方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跟进落实本协议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合作争端,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定期发表本协议落实情况报告。
第四条 咨询渠道
强化粤港合作咨询渠道,扩充粤港发展策略研究小组的咨询职能,吸纳内地及粤港各界代表和专家参与,研究探讨各领域合作发展策略、方式及问题,举办合作发展论坛,向粤港高层提供政策建议。
第五条 民间合作
一、支持粤港工商专业组织建立联系机制、设立行业协会合作平台、推动统一行业服务标准及资格认定,促进建立统一服务市场。
二、支持双方工商企业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等社会各界加强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双方行业协会开展人员培训、资格互认、行业自律等工作,共同制定区域行业规则。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一条 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从正式签署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条 协议落实
粤港双方每年提出实施本协议年度重点工作,经双方协商后,按情况共同或各自推动落实。
第三条 修 正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正。
第四条 生 效
一、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三、本协议于2010年4月7日在北京签署。